潮州市防控办发布最新通告,要求加强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强调,市民需严格执行出行限制、减少聚集活动,并提倡居家办公。加强市场监测,确保物资供应稳定。请市民密切关注官方信息,配合做好防疫措施。
本文目录导读:
【导语】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市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广大市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潮州市防控办近日发布了最新通告,以下为详细内容:
通告背景
当前,全球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国内部分地区出现零星散发病例,为有效阻断疫情传播途径,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疫情防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潮州市防控办决定发布最新通告。
防控措施
1、加强重点区域管控,对所有中高风险地区来(返)潮人员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并进行核酸检测,对低风险地区来(返)潮人员,实行“健康码”绿码通行,但需持有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2、强化公共场所管理,商场、超市、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严格落实扫码、测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等防疫措施,对于未落实防疫措施的场所,将依法予以查处。
3、严格聚集性活动管理,暂停举办各类大型聚集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庙会、展销会等,确需举办的,需向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并严格执行防疫措施。
4、加强医疗机构防控,全市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预检分诊制度,做好患者就诊和陪护人员管理,加强发热门诊、急诊科等科室的防控工作。
5、提高疫苗接种率,加快新冠疫苗接种工作,优先保障重点人群接种,做到“应接尽接”。
6、广泛开展健康知识宣传,通过多种渠道普及疫情防控知识,提高市民的自我防护意识。
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具体包括:
1、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聚集性活动的,将依法予以取缔,并对举办者、组织者及参与者进行处罚。
2、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将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医疗机构未严格执行防控措施的,将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通告期限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期限根据疫情发展和防控需要调整。
温馨提示
1、广大市民要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做好个人卫生,勤洗手、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
2、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请及时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并主动告知近期旅行史、接触史。
3、全市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确保疫情防控形势持续稳定。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让我们共同努力,携手共进,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力量,请广大市民密切关注潮州市防控办发布的最新通告,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共同维护全市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