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在朋友圈刷到过这样的广告?
你是否也动过卖社交账号赚点零花钱的念头?
弥渡就有俩小伙出售QQ号、微信号赚了几百块零花钱,却换来了每人1000元的行政处罚,得不偿失!
9月20日,网安大队根据线索,发现辖区内有人涉嫌非法买卖互联网账号。民警迅速进行分析研判,成功锁定鲁某(男,19岁)、周某某(男、18岁)具有重大嫌疑,并于9月29日成功将2人查获。
经查,今年1月,鲁某在朋友圈看到社交账号的收购、招租广告,出售一个账号可获得200—500元不等收入,出租账号则可获得每天5-10元的租金,于是便将自己闲置的微信、QQ账号贩卖给他人。尝到甜头的鲁某将这个“赚钱”的方法介绍给了周某某,2人不仅出售自己的微信、QQ账号,还拉动身边人员参与租售,从中非法获利。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弥渡县公安局对鲁某、周某某2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的处罚,其余参与买卖人员也相继给予行政处罚。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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