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关于适当控制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主要领导人
出国访问的通知》
粤府[1984]208号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现将《国务院关于适当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领导人出国访问的通知》转发给你们。通知中指出的问题,我省地、市、县和省直一些单位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地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国访问次数过多;有的一项出访任务,同时安排地委书记和专员或市、县委书记和市、县长出访;有的出访任务由部门负责人或业务人员就可以完成的,为了照顾一些领导同志出访,不管任务是否需要,也安排负责同志领队;有的出国团组本来在香港没有任务,也要设法在香港停留,甚至要求我驻外机构或港商写邀请等等。鉴于目前各项工作任务繁重,为了集中力量把国内工作做好,根据国务院的通知精神和我省的情况,重申如下:
一、各地仍应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去年七月八日转发《国务院关于重申严格控制派遣团、组出国的通知》(粤府[1983]146号)和一九八四年三月二日转发《国务院关于婉拒港商邀请我出国参观考察的通知》(粤府办〔1984〕36号)的有关规定。各市、地、县的出访任务确有必要派党政领导同志参加的,应视情况选派合乎身份的同志参加,不要有请必去或降格以求,也不要把出访任务集中在一、二位主要领导同志身上。一个团组内一般只派一位抓该项工作的负责同志领队。
二、专业性的考察任务,应尽量派对口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出访,不要大小项目都派市、地、县的负责同志领队。
三、出国团组在香港没有任务的,不要在香港停留,更不得授意对方邀请。确有任务需要在香港停留的,应在申请出国的报告同时提出,出访计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临时追加顺访国家和地区。
四、各市、地、县和省直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应集中主要精力把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做好。如确需安排出访,也要把国内工作安排好,并按照出访任务,制订具体计划,以提高出访的效果。
国务院关于适当控制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主要领导人出国访问的通知
国发[1984]119号
一九八四年无月十一日
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领导人出国访问的活动逐渐增多。这对我国各地方增进对外界情况的了解,发展同外国的经济技术合作,借鉴外国先进管理经验,促进四化建设,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这些出访活动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少数省、市的主要领导人连续出访次数过多,在国外停留的时间过长,有的绕道参观游览,有的在原定出访计划外不必要地追加顺访的国家和香港,还有的不顾身份高低,不讲对等礼节,对一切邀请都一概接受。所有这些,不仅在国内外引起不良反映,而且直接影响到国内工作。
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最近讨论了关于适当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领导人出国访问的问题。会议指出,各地的主要领导同志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国内工作上,出访安排和在外停留时间都要适当,并建议国务院对此作出具体规定。
据此,国务院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领导同志(党委书记、政府首长及其主要副手)的出访活动,每年不要安排过多,在国外停留时间应控制在最短的必要限度内。即使对外开放的城市和地区,也不要把出访任务集中在一、两位主要领导同志身上,以便他们有足够时间和精力组织领导好当地的工作。
二、一项出访任务应由一位领导同志负责,不要安排两个以上的主要负责同志同时或同团出访。
三、要严格执行经过批准的出访计划,不得随意追加顺访的国家和地区。
四、不得绕道参观游览,除确有必要任务并经批准,不得绕道香港停留。
五、对外要适当注意身份、对等,不要有请必去或降格以求。一些专业性的出访任务,可由对口部门的负责人或专业人员承担。
以上规定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