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现场安全条件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县应急局签章,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申请资料;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审核转报企业的安全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转报的;
3.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予以转报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转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转报的理由的;
5.在审核转报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的;
6.在办理审核转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的;
7.违法实施审核转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现场安全条件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县应急局签章,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申请资料;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审核转报企业的安全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转报的;
3.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予以转报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转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转报的理由的;
5.在审核转报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的;
6.在办理审核转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的;
7.违法实施审核转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现场安全条件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县应急局签章,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申请资料;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审核转报企业的安全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转报的;
3.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予以转报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转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转报的理由的;
5.在审核转报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的;
6.在办理审核转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的;
7.违法实施审核转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现场安全条件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县应急局签章,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申请资料;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审核转报企业的安全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转报的;
3.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予以转报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转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转报的理由的;
5.在审核转报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的;
6.在办理审核转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的;
7.违法实施审核转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现场安全条件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县应急局签章,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申请资料;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审核转报企业的安全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转报的;
3.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予以转报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转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转报的理由的;
5.在审核转报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的;
6.在办理审核转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的;
7.违法实施审核转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现场安全条件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县应急局签章,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申请资料;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审核转报企业的安全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转报的;
3.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予以转报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转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转报的理由的;
5.在审核转报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的;
6.在办理审核转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的;
7.违法实施审核转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现场安全条件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县应急局签章,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申请资料;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审核转报企业的安全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转报的;
3.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予以转报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转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转报的理由的;
5.在审核转报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的;
6.在办理审核转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的;
7.违法实施审核转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1.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5.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制定,省政府令第279号修正)第十七条 :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重大事故及其以下等级事故的调查,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重大事故以及死亡7人以上1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4人以上10人以下的水上交通事故、工矿商贸事故、建筑施工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二)死亡3人以上7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3人的水上交通事故、工矿商贸事故、建筑施工事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三)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其中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2.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1.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5.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级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的;
3.擅自增设、变更受理、审核程序、条件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