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某市的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7月发生如下业务:
(1)进口一批烟丝,缴纳进口关税60 000元,进口增值税27 200元,进口消费税48 000元。
(2)从农民手中收购烟叶,收购发票注明收购价款50 000元,支付价外补贴为收购价款的10%。甲卷烟厂将收购的烟叶委托某县城乙卷烟厂加工一批烟丝,支付代垫辅料费3 000元和加工费8 000元。当月将加工的烟丝全部收回。
(3)向税务局缴纳消费税45 000元,增值税30 000元。
(4)因税务检查被查补增值税4 000元,查补消费税7 800元,被处以罚款10 000元,加收滞纳金600元。
已知:乙卷烟厂受托加工烟丝,无同类烟丝的市场价格;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
要求:计算下列问题的合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