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有效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日前,山西省政府出台了《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别规定》明确,出现以下11种情况的煤矿一律依法停产整顿:煤矿生产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施工的,煤矿“抽、掘、采”失调的,未调整采掘计划或者未采取限产、停采措施的,煤矿回采工作面个数超过生产能力要素公告规定而组织生产的,煤矿瓦斯超限未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煤矿未落实“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和“探掘分离、审核确认”的探放水工作机制而组织生产建设的,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水害严重、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未落实而冒险作业的,灾害严重矿井未严格落实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的等。
《特别规定》指出,煤矿违规开采各类煤柱或者在采空区、积水区以及火区边缘找煤,存在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2种情况,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比照事故调查处理;煤矿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停产整顿指令,仍组织生产建设的,比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特别规定》提出,煤矿发生较大事故一律提级调查,并依法严肃追究煤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生产煤矿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必须按照本质安全的要求进行智能化改造,经验收达标后才能批准恢复生产。
针对省属国有煤矿,《特别规定》指出,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责令煤矿上级公司总经理就地辞职,并依法严肃追责;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责令煤矿上级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就地辞职,并依法严肃追责。
11月24日,从山西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针对煤矿安全生产严峻形势,山西煤监局将强化监察执法,开展安全大排查,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据山西煤监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谢万星介绍,该局将采取以下五项措施。
一是加大执法力度。该局紧盯风险大、灾害重、基础差的煤矿,增加执法频次,对重大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停产整顿、暂扣证照、降低等级、联合惩戒等,以铁的手腕推动《特别规定》落地见效。
二是开展安全大排查。该局对办矿主体企业和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的采、掘、机、运、通等主要系统,瓦斯、水、顶板、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的超前治理情况,采空区密闭、井下动火放炮等关键环节开展安全大排查。
三是强化超前防范。该局在年底全省煤矿矿端系统全部联网的基础上,督促煤矿企业全面精准开展煤矿安全风险超前分析研判,着力构建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四是严格责任追究。该局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追究力度,凡煤矿存在违规开采各类煤柱,在采空区、积水区以及火区边缘找煤,存在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执法指令的,一律比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五是形成长效机制。该局将落实《特别规定》作为推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举措,全面推动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大力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建设,实现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今年1月至10月,山西煤监局共监察煤矿2007矿次,查处各类隐患18562条,其中重大隐患259条,行政处罚1021矿次,责令停产整顿252矿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