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执行充电费用价费分离、明码标价,各市发展改革委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明确升级改造时间节点,原则上2025年1月1日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市场监管部门对各市发展改革委规定的改造时间节点前,按照次数、功率、电费和服务费等标价均可认定为符合明码标价规定;各市发展改革委规定的改造时间节点之后,没有按照电费、服务费分开计价标价的,按照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进行监管并结合实际处罚。对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电费加价问题,按照不执行政府定价开展监管并处罚。
二、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压等级为不满1千伏的按照每千瓦时0.487元执行;其他电压等级的按照每千瓦时0.477元执行。